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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辞退员工,单位该不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6-09-18 06:18:0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926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已经屡见不鲜,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专门出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然而类似纠纷仍然层出不穷。

无理辞退员工,单位该不该赔偿?

白领陈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生效刚刚一个月,公司就以陈某多次违规、试用期不合格等理由将其辞退。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仲裁了解情况后,认为公司不应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2005王某与某通讯公司签订合同,在其公司内从事销售工作。直到2009年王某因分销科解散而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然而之后王某三次考核均处末尾,该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仲裁认定公司应支付王某二倍赔偿金。

罗某公司一直没有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几年后,罗某辞职,原因为“有事需回家”。然而,之后罗某却申请劳动仲裁,称是公司逼迫其辞职,而辞职原因是“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 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调查,劳动仲裁并未同意其请求。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指出: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案例中,陈某是其公司依照《劳动法》中规定辞去的,陈某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三种情况,因此,公司无需对其进行赔偿。而王某的公司因其考核处于末尾就认定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对王某做出赔偿。罗某对于辞职的说法前后不一,而其已经是成年人了,他在书写辞职申请时应清楚其行为的性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而且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辞职申请是被公司胁迫,因此劳动仲裁并不同意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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