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岗位实行“末位淘汰制”似乎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就可以开除你,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杭州的小王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而他拿起了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小王进入杭州某公司销售部门任职,而该公司有其自己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考核分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而C2也就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而小王在2008年考核为C2,在2009年初由于销售科解散,小王被调往县区做销售工作,但后来几次考核仍为C2。因此公司便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关系,仅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小王和公司在庭上均阐述了自己的立场,公司认为,小王2008年考核为C2后,便对其进行转岗,但转岗后考核仍未C2。因此,公司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也给予了小王经济补偿金。而小王则认为,自己在2009年调至县区是由于公司销售科解散,其次自己从事的仍然是销售工作,本身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只有下列情况方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提醒,用人单位的业绩考核将会给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评价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常用借口。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须进行培训或转岗,如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能够仅因为考核不合格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在此认为,考核居于末位,不能成为公司解除与小王劳动合同的缘由。因此判处赔偿小王损失三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