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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办理离职补偿 事后反悔无计可施
    发布时间:2016-09-30 06:30:15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339 ℃

    企业的不断增加,很好的缓解了社会的就业问题。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最近,某员工与企业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但是事后觉得自己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与企业发生纠纷,甚至闹上了法院。

    员工办理离职补偿 事后反悔无计可施

    王某入职B公司近4年之后,B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后来,王某发现自己得到的补偿是远远不够的,认为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环卫津贴、水上特殊工种补贴、岗位高温补贴、住房水电补贴等。可是却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强迫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B公司也辩称该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是王某自己放弃了应该属于自己的权益。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指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补贴支付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王某是自愿的,也就说不存在强迫之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且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员工王某自能是吃了一个闷亏,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劳动纠纷案例的不断出现,让很多的劳动者担心。所以,在与企业进行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当发现侵权行为的时候,要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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