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欲实施裁员计划,须符合两方面的法定理由。一方面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四种可裁员情形之一;另一方面,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裁员人数。
其中,四种可裁员情形分别是指: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定裁员人数是指裁减人员须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当公司符合裁员标准的时候,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员,依法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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