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劳动纠纷的案例不断的增加,让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西的一男子黄某与妻子是厚街镇一家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最近就因为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闹上了法院。
故事的发展是这样的,黄某在公司里面从事业务销售,黄妻担任会计。2015年的时候,他们与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但是对之前的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随后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的上诉。可是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赔偿,居然随意更改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的空白地方偷偷写下了附加条款,严重侵犯了黄某的权益。在第三次开庭的时候,公司甚至找到公司的两名业务员作假证人,当庭做伪证,在法官的严厉盘问下,一名业务员终于承认做假证人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两名证人分别罚款5000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黄某进行赔偿。
沪律网温馨提示: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很多劳动者在面对企业的不公正待遇时,会选择劳动仲裁。不少企业为了减少损失会采用极端方法为自己开脱责任,这是非常不正确的做法,不仅不会使自己免于应受的处罚,还会使自己陷于更大的困境当中。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本案中,公司不仅单方面变更合同,损害员工利益;而且公司找假证人作伪证,为自己开脱责任。法院对其判处罚款10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假证人的业务员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告诉我们,对法律要存有敬畏之心,不可随意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