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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对女职工工作的保护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11-17 09:17: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30 ℃

     首先,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归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其次,在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同时,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其加班。

    最后,在女职工不如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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