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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受歧视
发布时间:2018-02-13 07:13: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78 ℃

随着我国的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女性的就业形势变得更为困难,生孩子成为女性就业中最主要的困难之一,很多企业甚至不接受即将生孩子的女性员工。上海劳动法律师表示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亟待结果,企业的作为,国家政策和立法都有待完善。

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受歧视

前不久某健康APP公司将怀孕公关总监隔离的新闻在朋友圈热转,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虽然男女平等早已成为基本国策,然而在职场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性别歧视现象依旧十分严重。25至35岁是事业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生育高峰期,处于这个时期的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感受到的性别歧视最为明显。已婚无子女的女性面临生育的“风险”,已经生育一胎女性现在又面临生二胎的可能,因此,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表现得非常“现实”。不少女性表示,就算是遭到了生育“歧视”,也是敢怒不敢言,因为维权不但要付出时间精力成本,而即便是维权成功,有这样的一次经历后,业内其他公司也很难接收一位“维权斗士”。作为女性员工有委屈说不出。作为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也有自己选择的立场。一家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总监说到:老板当然希望招聘进来的员工能独当一面。女员工如果进公司没多久就生孩子,会耽误很多工作,老板也会觉得付出了成本却没有那么多回报。现在放开二胎了,招聘女员工就更要斟酌了,这就意味着她可能会有两次法定带薪产假,各种成本都要增加。所以,公司如果在面试时,咨询一位女员工是否有结婚生孩子的计划、是否打算生二胎,是基于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便于安排工作。这不能算是歧视,女员工也不用过于敏感,毕竟正规公司都要按照劳动法办事。不过,这位负责人也坦言,从用人成本的角度讲,公司更倾向于男性员工。

沪律网提示:虽然法律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在劳动法中也是如此,男女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但是在实际当中,就业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所受的就业歧视更为明显。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上海劳动法律师表示: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不能带有就业歧视的色彩,变相地提高对女性的要求,甚至以生孩子为由拒绝合格的女性劳动者。我国立法和政策在保护女性就业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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