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但是在现实当中,劳动者受了工伤,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的赔偿很难即使落实到位,尤其是在一些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获赔更是困难。上海劳动律师提醒劳动者要有法律的观念,尤其是从事危险性工作的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9月23日,家住临漳县临漳镇的郭某经人介绍到一个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承建该工程的某建筑公司没有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各项保险,仅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80元。2017年12月18日上午,郭某在工地支模板时不慎跌入简易电梯井,造成腰椎受伤。郭某先后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该建筑公司在为其垫付了8000元后,就不再出钱。郭某的儿子在多次找公司索要医疗费无果后,于1月8日找到临漳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费用6万元,仲裁委当即立案。根据郭某的摔伤情况,并咨询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后,仲裁委认为郭某摔伤程度够不成伤残,争议重点是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而公司认为郭某摔伤主要是由于自己不操心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仲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郭某索要的费用有点高,应适当降低标准,同时告知公司,郭某的摔伤按照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与本人疏忽大意无关,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和郭某听了仲裁员的分析后,同意调解。经过近10天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在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48000元。
沪律网:工伤的认定要注意的是时间性和场所性,为了保护劳动者更多的权益,法律将工伤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上下班途中的事故等。但如果主要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减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前两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上海劳动律师表示: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落实的较为到位,像工伤不能获赔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劳动者自身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事一份新的工作时首要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