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可以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然而有些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会用各种手段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上海劳动法律师表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劳动合同成立,劳动者不得以代签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王玉红于在某年3月份入职安德丰公司工作。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玉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安德丰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有“王玉红”签名字样的《劳动合同》、合同签收表等为证,王玉红均予以否认,并向法院起诉。鉴定机构作出笔迹鉴定结论得出,《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王玉红”签名字样非王玉红本人签名,但该字迹与案外人“曾丽平”的字迹一致。王玉红在诉讼中承认案涉劳动合同是其找曾丽平代签。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曾丽平陈述王玉红委托其代签劳动合同的过程清晰、完整,王玉红未提出异议,且与鉴定结论相符,安德丰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王玉红已领取劳动合同文本并将签署有其名字的劳动合同交回安德丰公司,故应当认定安德丰公司与王玉红已签订劳动合同,安德丰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沪律网提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因此也应当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些劳动者为了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故意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找人代签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劳动法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使为了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责任的行为,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责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玉红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