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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8-05-07 06:07: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94 ℃

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行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劳动者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上海劳动法律师提醒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如果发生了法定事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可以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才与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张才继续签订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5日,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龄支付张才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张才提出其第三份劳动合同虽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张才认为,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而非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张才便向法律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时,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样算来,公司应向张才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沪律网提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海劳动法律师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才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支付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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