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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入职体检查出艾滋丢工作
发布时间:2018-06-05 16:05: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47 ℃

四川小伙谢鹏(化名)在入职体检中查出身体异的,当时已经在公司上班一个多月,并且通过了试用期,但公司尚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三个月确认感染艾滋病毒后,他被公司辞职。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最大程度上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男子因入职体检查出艾滋丢工作

谢鹏于2017年4月7日应聘到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月9日,公司安排谢鹏进行入职体检。6月6日,内江市六医院正式出具“体检不合格”报告;6月9日,公司以“申请人体检不合格,不能聘用申请人”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从4月7日至6月9日,谢鹏工作时长2个月零3天,共获得劳动报酬11879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谢鹏称,上班一个月后,他通过了试用期考核,但公司仍未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他进行入职体检。后来复检结果出来,医院电话通知了他。谢鹏表示此后公司让他回家休养治病,7月底支付3000元工资后,公司就再也没给他付工资,也未安排工作任务。公司方面则称,谢鹏上班一个月后接受入职体检,后来医院通知他去复查,他起初不肯去,直到半个月后才完成复查。复查结果出来后的6月9日,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诉谢鹏,由于体检不合格,不能聘用他,当天办理了相关手续。丢掉工作后,2017年11月,谢鹏向内江市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2017年12月,内江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用人单位由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谢鹏6月9日前的双倍工资;6月9日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与谢鹏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沪律网提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表示:像本案中的情况,用人单位不仅不能辞退检测出艾滋病的劳动者,而且还要更加地依法保护其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若实在受到客观情况限制,则也要最大程度地尊重劳动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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