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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值夜班被性侵,法院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8-08-17 22:17: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03 ℃

一女子在值夜班的时候,遭到外人性侵,虽然是未遂,但是该女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产生了精神上的问题,但是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后,市人社局认为这不能构成工伤,该女子便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构成工伤。上海劳动律师指出工伤的认定要从多方面进行审查,要注意是否和工作本身存在关联。

女子值夜班被性侵,法院认定为工伤

小芳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男子阿强(化名,另案处理)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声呼救,该男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5月10日,该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关于小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芳不服市人社局这一决定,于同年11月6日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小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另案被告人阿强对小芳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小芳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阿强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阿强实施性侵的时间、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该行为并非因小芳与阿强之间的个人恩怨而引起。也就是说,如果小芳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伤害。法院审理后查明,经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的病症与当晚发生的性侵未遂事件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可以认定小芳受到性侵与她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小芳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沪律网提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的

时候,遭受的职业病伤害和不良因素的伤害,也即包括了工作本身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包括了工作本身以外的意外伤害对劳动者产生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海劳动律师表示:本案中小芳受到性侵,虽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是职业病带来的伤害,但却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地点是在工作的场所,时间也是在工作时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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