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参加公司的年夜饭而提早下班,在回家换衣服的路上遭遇了车祸,经相关部门鉴定是构成工伤,但是公司认为这不是工伤,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定这是工伤,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张某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张某相继提前下班。不料,张某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张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该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张某属于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张某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张某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张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问题1:为什么张某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却是由某保安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张某虽然是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但是某保安公司仍然是张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和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因为在张某的工伤认定中,责任主体是某保安公司,所以在本案中某保安公司才要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工伤认定。
问题2:张某为何构成工伤?
律师回答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是18:10,而规定的下班时间是19:00,但是张某为了参加汽车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而请假早点回家换衣服,这合情合理,应当属于情理之中的下班时间,因此结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张某购成工伤。
问题3:张某在后续可以如何以工伤来主张相应的补偿?
律师表示:张某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向用人单位某保安公司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某保安公司则可以按照购买的工伤保险,要求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