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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还被领导评价为品德差,起诉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21-09-19 21:19: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75 ℃

最近,一网友在网上吐露自己因为在公司向同事打听工资,第二天就被公司提辞退了,对此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观点不尽相同。无独有偶,沈阳一男子也因为打听同事的工资,且被公司认定不胜任岗位工作被开除了,该男子提起仲裁和诉讼,都失败了。

男子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还被领导评价为品德差,起诉公司索赔

2019 年 7 月 4 日,陈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清机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2 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向陈某发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陈某因在 2019 年 12 月 13 日因不胜任本岗位,被某银行退回公司,经公司项目部经理与陈某现场访谈后调岗到沈阳某项目组,从事清机员岗位,在岗期间多次打听其他人工资,越级沟通,违反《薪资管理办法》中的薪酬保密制度;且多次违反项目主管同城项目支援工作分配,构成《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的“工作推诿或拒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公司人事及项目部与陈某现场访谈并口头告知与陈某解除合同,作开除处理,薪资结算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陈某曾经的领导对他的工作进行了评价,其评价为“调岗后工作态度依然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私下打听工资,行为品德极其差”。陈某被开除后,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陈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于是,陈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年终奖 500 元、劳动赔偿金 8000 余元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项目主管人员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诿、服务态度较差。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某庭审中陈述,陈某存在私下打听其他同事薪酬的情况。故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陈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该公司无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公司设置薪酬保密制度是否合法?

律师指出:法律上并没有对薪酬保密制度进行规制,那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薪酬保密制度则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而定,公司设置薪酬保密制度是为了避免员工之间因为薪酬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不同员工的薪酬由其岗位、工作能力和态度而定,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协商后,同意接受薪酬保密制度的,那么就会受到该薪酬保密制度的约束,若违反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问题2:本案中公司是否能解除和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律师回答到:若陈某只是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就被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确实有失公平正义,因为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并不应当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根本违约情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本案的具体情形看,陈某不仅仅是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而且其工作态度消极,也不听从公司的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在此情况下解除和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问题3:法院为何支持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给陈某?

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的前提是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公司是在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并不需要支付解约赔偿金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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