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不便与公司直接签约,男子张某便让自己的妻子和公司签约,而他自己成为了“代工者”,但是这样的工作模式仅仅维持了八个月的时间,公司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判令支付他在这一期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然而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表示因为自己履历优秀且持有法律职业证书,为了让他就职于公司,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出由张某提供劳动,但公司与他的妻子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实际提成计算,保底工资为5,000元,低于其他同等条件的专利工程师。然而在工作了8个多月后,公司打电话告知张某,公司已决定辞退他。张某不同意被“炒鱿鱼”,他便将妻子怀孕的情况告知公司。随后,公司要求张某接受降薪,张某未接受。此后公司虽然告知张某将继续按照保底提成5,000元履行合同,但向张某分配多个工作任务。之后公司将张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并停用了他所有工作权限包括工作邮箱。此后,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他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他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和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张某以其配偶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上张某配偶的签名是由张某代签,并由公司将工资发放至其配偶银行账户。公司亦从未否认过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综上可见,公司并非恶意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张某要求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1:张某诉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认为用人单位和自己之间是构成了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也是张某妻子的,因此张某认为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问题2:在本案中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是公司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但是在本案中公司是经过和张某的协商,张某借用自己妻子的名义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张某对于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再要求公司承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问题3:本案中张某代自己的妻子,并且以自己妻子的名义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代签的劳动合同,虽然基于其和妻子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其妻子的认可,但是这种借名签合同的行为有损诚实信用原则,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其在法律效力上虽然不具备无效的是由,但是应当被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