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表示不同意,在和公司协商未果后拒绝上岗工作,公司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便提起了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三十多万元,但是经过劳动仲裁以及后续的两级法院的审理,员工的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支持。
杜某于2000年11月份入职某知名水饺集团,在2017年11月份通过竞岗,获得了营运优化部副经理的职位,然而杜某却收到了部门总监的电话,要将其调岗到门店店长,杜某表示不同意,第二天依旧去公司上班,结果被门卫拦在公司外面。气的杜某,直接和公司杠上,就是不到岗,就是拒绝服从公司调岗安排,并在1月11日致信公司,不同意调岗。而公司在连发数封《上班通知函》后,以“杜某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杜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杜某提起劳动仲裁,索赔351000元。但是裁决结果,对杜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杜某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水饺公司对杜某调岗,并不违反法律基准性规定。水饺公司并没有滥用权力,的确存在乐购超市店缺店长的情况,且杜某符合店长的任职条件。调岗后,工作地点离杜某家更近,工资待遇不变,依旧从事管理岗位,因此不存在尊严受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职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综上,法院驳回了杜某351000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水饺公司调岗虽然有瑕疵,但是合法合理。公司以杜某“连续旷工9天”以及“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2次者”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正常分工、出差安排”和“拒绝服从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或因员工个人情况作出的调岗、转岗、更换工作部门的安排”等违规规定,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解除与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杜某作为劳动者是否有配合公司调岗的义务?
上海劳动律师表示:对于劳动者是否有义务配合公司调岗的义务,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5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的内容,这意味着劳动者没有配合公司调岗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用人单位考虑业务发展和业务需求变化的情况下,以及劳动合同有条款涉及劳动者需配合公司的调岗安排,劳动者还是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对人员调动的安排。
问题2:本案中公司解除和杜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上海劳动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杜某应不同意调岗,而拒绝上岗,其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已经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劳动者拒绝调岗,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用人单位可能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赔偿金,因此在此情况下的过错往往是用人单位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在拒绝调岗后,消极怠工,缺勤旷工,违背公司的管理规定,那么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是合法合理的,此时的过错则在于劳动者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