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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在雇主家崴脚骨折后索赔3万,法院判雇主无责
    发布时间:2022-05-01 22:01: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71 ℃

    住家保姆在雇主家崴了脚,导致骨折,保姆认为雇主应当赔偿,雇主却认为保姆的崴脚是其自己的过错,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双方争议不下,便在法庭上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是构成个人劳务关系,雇佣者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需对接受劳务的一方的损害承担责任。

    李某(化名)因家里小孩需要人照顾,便雇佣王某(化名)为住家保姆,由王某帮忙照料孩子的一应生活起居、兼顾做午饭等一些简单家务劳动。双方商定每月报酬4000元。然而王某来到李某家仅仅十几天,王某就不慎崴脚致伤,王某急忙打电话叫来家属,将其接往附近医院看诊。医院诊断,王某这一崴,左脚第五跖骨基底部竟就骨折了。经过一番考虑,王某选择打石膏保守治疗,在家静养,此后两次复诊,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王某找李某要个说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分歧太大,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3万余元。为进一步明确赔偿数额,王某还向法院提出了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的鉴定申请。法院送检后,王某却在鉴定机构和法院多次通知情况下,多次爽约拒不前往,导致该鉴定无法进行。王某也表示不再鉴定。李则某辩称:王某诉称的其系在做家务时摔伤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事发早晨王某刚起床准备拿取自己洗漱毛巾过程中在房间与阳台的衔接处崴脚受伤,并未摔倒。王某于次月就拆除了石膏,但却向李某谎称并未拆除石膏,且拒绝面谈。双方是在充分考虑工作内容与身体状况后建立的劳务关系。考虑到王某年纪,李某已尽量简化王某的工作。李某提供的工作环境不存在危险,王某受伤时地面干燥无积水,王某穿着自己的拖鞋,对自住房间设施情况也较为清楚。王某系因自身的疏忽大意,未尽谨慎义务而受伤。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原则,李某对王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故李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李某曾在结算工资时主动多给了王某500元,现出于善意,李某仍自愿补偿王某15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能够反映,王某系因准备洗漱前为拿取自己的毛巾行进至房间与阳台交界处不慎崴脚致伤,并非因为劳务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王某未就其陈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李某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的房间与阳台交界处并无台阶等障碍物或其他安全隐患,相关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故王某本次受伤事故,系因其自身疏忽大意所致,法院难以认定李某对此存在过错。关于王某陈述因事故发生在李某家中,结合王某住家保姆的性质,李某就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现李某对王某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对王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李某自愿补偿1500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问题1: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构成的是什么关系?

    上海劳动律师指出:王某和李某都是自然人,因此王某对李某提供服务,李某支付王某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构成的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王某对李某提供家庭保姆的服务,李某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王某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及提供住宿。两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是劳务关系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书面的合同。

    问题2:本案中李某为何不需要承担王某的损害?

    上海劳动律师表示到: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崴脚骨折,经过庭审的证据,法院认定其过错在于王某自己,李某对此不具有过错。而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雇佣方和提供劳务方对于提供劳务方的损害是按照过错责任,雇佣方不具有过错的,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结合本案来看,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解释到:从主体来看,劳动关系的双方必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以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和其他自然人。结合本案来看,在劳务关系中,雇佣者对于提供劳务方的损害是承担过错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工作造成的损害是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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