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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6:01: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88 ℃

前不久,一则网传的男子上班28天反而倒欠公司3280元的消息,引起广大网友们注意。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已经介入相关调查。律师认为,若该网传的消息属实,则该公司属于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据相关媒体报道,四川巴中男子赵某在当地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8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280余元。而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回应称,赵某应聘后没有完成发朋友圈考核任务,工作未达标,因此被扣钱并被劝退。网传的赵某考勤表显示,该公司的考核标准为,员工需每月发朋友圈50条,少发一条扣50元;每天加微信好友10人,少一人扣10元;朋友圈禁止发除本公司产品外的销售信息,出现一条扣100元等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可以理解,但是没有理由出现员工倒欠公司钱的情况。目前,劳动监察部门尚未收到当事人赵某的投诉举报电话,也未联系上赵某,通过网传消息中的照片也暂未确定涉事公司的具体位置。该部门希望赵某能够主动和劳动监察部门联系,配合他们推动此事顺利解决。

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问题1:本案中,公司以发朋友圈作为考核标准,以此进行奖惩,是否合法?

上海劳动律师指出: 本案的事实并不全面和具体,尚不清楚赵某和公司之间是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若为劳务关系,则是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支付劳务的一方没有权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设定扣钱的惩罚规定。若为劳动关系,则需要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来具体审视,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将惩罚标准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告知了劳动者。

问题2:本案中,对于赵某最后还倒欠公司钱的现象,如何看待?

律师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在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进而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是,在本案中,公司要求赵某完成发布朋友圈的考核任务,否则进行工资扣除。一方面,只有在未完成公司考核任务,从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扣除公司;另一方面,最终劳动者还要倒贴公司钱,这已然是超出了20%的最高比例,并不合法和合理。

问题3:本案给劳动者带来什么启示?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到: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定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机制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用人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而且还要求劳动者额外承担赔偿的,劳动者此时应当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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