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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命题:缴纳社保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5-12-15 06:15: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19 ℃

简介:企业改制变更,“未退工,加社保”老员工吃定劳动关系,向老东家索要退休福利。

案情:李某于1987年12月至A公司工作,先在物资部作仓库管理员,后至新园大厦工作。1997年、1998年间,新园大厦成为新园大厦管理公司,李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A公司经理承诺收入不会减少。前三年工资由被告支付,此后工资由新园大厦管理公司支付,但被告仍承担分房等大额的福利待遇。

2001年7月,李某退休。被告未与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也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李某始终认为系被告的员工。但后经了解,李某与A公司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相差甚远,被告以现金形式每月发放其退休人员共享费。李某多次与被告交涉,但A公司均否认李某系其员工。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共享费16,800元。

A公司辩称,李某与B公司签有1997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1997年1月1日起李某与A公司已无劳动关系。A公司工会每年给予退休人员慰问,以年货或慰问品的形式,没有固定标准,也不存在李某主张的共享费。

律师分析: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以招退工手续的办理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为唯一判断标准,应结合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确认。李某与B公司签订了自1997年1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对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李某实际也在B公司工作,并从B公司领取了劳动报酬。故李某实际已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李某退休后,在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福利外,还向A公司主张共享费,但李某未举证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就共享费存在约定。李某要求按照A公司退休人员的标准享受法定退休待遇外的福利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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