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王某某为李某寻找私车额度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某收取钱款。目前上海市私车额度新政策,禁止私下买卖私车额度,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李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钱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自认其为合同的参与者且为钱款的收取者,与王某某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86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蔡葵,上海英恒律...
简述:涉案房屋来源于陈某某与李某某原先居住的位于进贤路的住房动迁安置,陈某某是进贤路住房的被安置人员之一,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即使未在此房中居住,也未将其户口迁入此房,依然是涉案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李某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212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
简述:范某某前夫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杨某,实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平等协商。现无证据证明系征得原告同意而给予他人钱款,张某侵害了范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815号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