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3年,陈某与其两子陈兄、陈弟签订父子协议,其中约定两间平房待陈某夫妇过世后归陈兄所有。1999年,陈兄亡故。至2008年,陈某夫妇均亡故,此前两间平房已被拆迁,拆迁部门已确定陈某享有两间平房的安置权。2011年,陈兄之妻及子女作为原告起诉陈弟,要求判决确认陈某名下已被拆迁的房屋安置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
①《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时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案涉父子协议分割家庭财产,约定赡养父母事宜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诉争平房权属约定,即在陈某夫妇去世这一期限届至时,该平房即属陈兄所有,陈兄享有取得该平房所有权的期待权。陈兄去世后,其享有的该期待权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②陈兄虽先于陈某夫妇去世,诉争平房亦不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分产协议约定确定权利归属。诉争平房在陈某去世前已被拆迁,在陈某去世后,该平房的安置权利应属陈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
实务要点:
父母子女之间约定父母去世后其房产归部分子女所有的协议,属分产协议而非遗嘱,即便受赠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在父母嗣后去世这一期限届至时,对该房产的期待权亦应由该子女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案例索引:
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11)甬鄞民初字第358号“陈某等与陈春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案”,见《陈文杰、陈文霞等诉陈春芳、陈国芳等物权确认纠纷案——附期限分产协议中财产归属的认定》(韩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