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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因死亡赔偿金起纠纷,法院依法明确分割
一男子因工伤死亡后单位赔偿了其家人一笔死亡赔偿金,但是妻子、父母与子女之间却因为这笔赔偿金发生了纠纷,本是和睦的一家人在痛失亲人的同时对簿公堂。上海遗产律师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其分割的方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法院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形做出合理的分割。 袁音于1992年1月20日和李贵报登记结婚,两人于1997年2月23日生育一子李赐。李融、高连系李贵报的父母。2007年11月2日,李贵报在上海打工...
亲兄弟因遗产起纠纷,法官成功调解
芦溪县刘某有两个儿子,妻子早年因病去世,刘某一人抚养两个儿子长大。但是,由于小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家庭不和睦的气氛导致家庭琐事繁多,两个儿子相处也不是那么融洽。刘某退休后,依靠政府发放的养老金生活,因为大儿子在县里生活,自然对父亲尽到了抚养的义务。2016年9月,刘某因病去世,留下自己的一间住房,银行存款以及抚恤金共计6万余元,却没有留下遗嘱给两个儿子。小儿子从外归来,面对遗产,认为应该与哥哥共同继...
没有登记结婚而生子,死亡赔偿金如何分
一对夫妻没有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多年还有了三个儿子,女方因意外去世,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被男方一人占有,女方的父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笔死亡赔偿金。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到: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是在分割上可以类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而定。 2001年12月30日,原告李清贵、胡启明之次女李天荣与被告舒曾祥同居生活,先后共生育了三个男孩舒厚方、舒振、舒服,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
父母生前将房产留给子女的协议不是遗产
父母在生前和子女签下协议,将房产处分给大儿子,父母死后,女儿却以该协议是遗嘱并且不符合遗嘱的要求为由,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哥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协议不是遗嘱,大儿子按照协议可以获得全部房产。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遗嘱一定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在遗产所有人生前就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处分协议,不是遗嘱。 原告大李和被告系亲兄弟姊妹关系,是家中的大儿子。2003年的一天,原告、被告和父母及其部分亲戚...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到法定继承
前不久,屯昌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的争夺战,纠纷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兄妹和去世的继父的侄子,法院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处理遗产,兄妹俩只得享有属于母亲的遗产部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醒: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的父母子女关系。 1956年,陈某志经政府批准获取屯昌县屯城镇新西路X号房屋宅基地,并于1957年在该地上建起第一间房屋。1975年,杜某德与杜某卿(均为未...
收养不经登记,养子不享有继承权
父亲死后,继女可以继承遗产,而养子不能继承遗产,这是为什么呢?上海继承律师解释到:养子女和继子女都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但是要求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养子女也要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收养关系,也就是要以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为前提。 张某升与张某平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张某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张某升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
【遗产继承】夫妻共同遗嘱
  【遗产继承】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和妻,基于共同的目的,在一个共同意思下所立的一份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态,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上都未对其作明确规定。那么,这种遗嘱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得到认可,又该如何订立?订立以后,出现特殊情况又该如何撤销呢?   首先,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
遗产继承的代位继承
  【遗产继承】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
遗产继承的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
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收养法》第10第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这一规定说明,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利益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收养子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对养子女的扶养教育及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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