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办理完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表示要把房屋留给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认苏晓拿的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房屋。苏晓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可是却没有苏某的签字。对此,苏晓解释说,父亲当时身体不好,写字困难,所以就没有签字。这份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因为有“签字”瑕疵,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允许以按手印代替。一旦进入诉讼,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就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不仅要提交代书遗嘱,同时还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否则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在此提醒,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