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早年弃政从商,与别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化工厂,创办时占有该化工厂60%的股份,后来该化工厂改制成股份公司,王某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仍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王某某是王某的侄女,化工厂成立即帮助王某创业经营,工作努力,深受王某赞赏。2006年,王某在55岁生日时,立下一份遗嘱,死亡后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的一半赠送给王某某。二年后,王某在一次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受伤,并留下了严重的外伤性精神障碍,经多次医治,没有半点好转。
2008年5月,王某的儿子小王某强行进入王某的公司,要求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小王某以前从未经营过公司,对化工产品更是不懂,自其接管公司后,公司的业绩逐年下滑。因其是王某的儿子,公司的股东虽有意见,但是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将他赶出公司。
2009年3月,王某独自外出,掉到山下摔伤,被村民发现,送去医院不治身亡。小王某与王某某共同给王某办理了丧事。办完后,王某某向小王某提出应按王某的遗嘱执行,自己合法拥有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权,并建议小王某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小王某却对王某某说:王某有精神障碍,认为王某的遗嘱是王某某企图侵吞其父亲的财产达到长期霸占公司的目的而伪造的,该遗嘱无效,不同意按照父亲的遗嘱将30%的股份给王某某。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经当地公安部门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王某某只能聘请律师帮助其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王某的遗嘱有效,并按遗嘱分割遗产,要求继承公司30%的股份。
庭审实录
在庭审中,小王某对其父亲55岁生日时所立的遗嘱进行了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遗嘱是其父亲亲笔书写,当场的见证人证明,王某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是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才丧失了行为能力。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王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王某所持60%的股份的一半既30%的股份归王某某所有,并且要求小王某在30日内协助王某某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王某某办理完股东登记后,因其对化工公司的经营业务非常熟悉,其他股东一致推举她做董事长。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及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1款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正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为王某某进行了代理,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完全认可,小王某后来放弃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他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父亲30%的股权,也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投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