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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遗嘱两种常见盲区要注意 会致遗嘱无效
    发布时间:2017-04-29 17: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82 ℃

      多年承接遗产继承纠纷业务的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辉指出,立遗嘱人往往容易忽略一些细节,给遗嘱的正确执行带来诸多的不便和麻烦。他举例称,遗嘱应当写明,立遗嘱人是在头脑清晰的情况下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没有此项会被看做无效。另外,对财产类别尽量细化清晰,如立遗嘱人名下多少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等,分别指定谁继承,“很多纠纷就出在遗嘱里只笼统地说财产,财产的范围很广,存款算,股票算不算?房产怎么算?”

      事实上,在涉及遗嘱继承的大量案例中,立遗嘱人有两种常见的“盲区”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最常见的误区就是,立遗嘱人把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财产,如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列入了遗嘱。”陈辉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双方共同所有,不能由一方单独处分,即便配偶已经去世,也应当先明确财产的占比才能支配立遗嘱人名下的财产。“事实上,老百姓对一些法律常识不是很清楚,譬如说夫妻共有的房产,并不是说配偶去世了就归另一方全权支配,这种情况下要先进行配偶一方的遗产继承,将属于其一方的财产析出,重新登记财产所有权,才能对自己个人部分进行分配。”

      此外,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须要给特定的人留下一定的财产份额,法律上叫特留份。举一个极端的例子,配偶没收入来源还有病没有劳动能力,我们感情不好,我想把我的财产全部留给照顾我的保姆,这是不允许的。”陈辉称,特留份具体多少是合理比例,目前法律还没有清晰界定,而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时,有公证遗嘱的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陈辉强调,自书遗嘱必须要有本人签名,法律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而且一定要写明确切的日期,方便判断遗嘱的效力。

      有审理了多起继承案件的基层法官还特别提醒道,自书遗嘱不能是圆珠笔、碳素笔书写,需用钢笔。如果订立遗嘱的时间比较长,还要多留几个不同时期的笔体样本,供鉴定时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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