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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要防的四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7-04-30 03:3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1 ℃

  误区一:将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为遗产

  误区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便无效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误区三: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公民立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

  误区四:遗漏法定继承人

  按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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