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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有规矩 既要合理也要合法
发布时间:2017-05-03 12: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1 ℃

  究其根源,多与遗嘱本身存“瑕疵”有关。例如,某企业的总经理在去世前立遗嘱将公司分配给了子女,但最终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原来,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除此以外,表述不规范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要避免这些问题出现,办理遗嘱公证,让公证员从专业角度把关,既可以确保遗嘱的证据效力,也可以有效避免留下“漏洞”而引起纠纷。

  抚恤金丧葬费不能写进遗嘱

  陈阿姨与老伴是半路夫妻,老伴是离休老干部,去年去世后,单位一次性发放了一笔抚恤金。陈阿姨觉得,老伴去世前曾经立过一份遗嘱,称家里的现金由自己支配,这笔钱应该归属自己。但是抚恤金发下来后,钱直接给了老伴的子女,他们与陈阿姨平分了这笔钱。陈阿姨咨询公证员,这样的分配方法,是不是不遵守老伴的遗嘱?首先公证员告诉陈阿姨,抚恤金丧葬费,属于给付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慰问金,按照相关法律是不可以写进遗嘱的。这样的法律,也适用于交通意外后赔偿的抚恤金与丧葬费。在没有特别情况下,抚恤金与丧葬费的结余,是应该由死者的近亲属平均分配,所以不存在问题。

  遗嘱必须明确指定继承人

  新区塘沽街83岁的钱大爷和76岁的何大娘,一生育有3个儿子,但三兄弟关系一直磕磕碰碰,让老两口苦恼万分。听说泰达公证处可以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因担心俩人去世后,出现子孙争夺遗产的纠纷,老两口就来到公证处要共同立下一个遗嘱,把夫妻俩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遗产,在遗嘱中约定谁的表现好,房子将来就属于谁。公证员听了老两口的叙述,告诉老夫妇说,虽然这样的遗嘱是他们的真实意愿,但仍不能办理。

  公证员提示市民,立遗嘱,不仅要做到形式合法,内容也应具备可操作性。两位老人所要立的遗嘱,没有明确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这样,将来不仅无法执行遗嘱,而且还会因此增大子孙争夺遗产的几率,因此他们办理遗嘱公证的请求才会被公证处拒绝。另外,夫妻要想立遗嘱,最好分别进行,相互指定,若自己先去世,其遗产由在世的配偶继承。再由配偶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心愿指定遗产继承人。

  老人立遗嘱当心“被公证”

  在热闹的遗嘱公证办理背后,也出现了值得关注的老人遗嘱“被公证”现象。比如,有的老人是由子女代理前来预约和申请的,但到了正式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人员却发现老人已经神志不清;还有的老人坐着轮椅被子女推着来到公证处,却故意忘记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公证人员耐心单独询问后才发现,老人其实并不想办理遗嘱公证,而是在子女压力下被迫前来的。更有个别情况是,由于老人子女众多,甚至出现老人先后被不同子女带着做了多份遗嘱公证的罕见情况。

  为此,公证人员提醒,遗嘱公证必须是在当事人意识清醒、而且出于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否则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无效。子女切不可出于个人私利,对老人施加压力甚至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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