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订立遗嘱而言,由于公民处分的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律充分给予了自由处分的权利,对于订立遗嘱并不要求遵守公平的原则。这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有接受的意思。对方是否同意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
但是,“偏心”也有一定限度。法律为了保障最基本的公平,做出了规定:《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份额的处分无效。对于继承人是不是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则要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