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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17-05-09 08: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9 ℃

  案例:“打油诗”版遗嘱引发母子遗产之争

  退休工人王老太与其丈夫王某共育有三名子女,老两口原来居住在新沂市新安镇某套房子里。后来,这套房子拆迁置换,变成了现在位于新沂市某小区的一套安置房,该房产权证上写着所有权人为王某。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因病过世,去世之前他立下了一份遗嘱交给了老伴王老太保管,后来王老太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去年8月份,王老太准备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头上,却遭到了几个子女的反对,王老太便拿出了老伴的遗嘱,“这份遗嘱上写明了老伴将其所有财产留给了我。”王老太表示。

  这份突然冒出来的遗嘱,让几个子女都大吃一惊,如果按照母亲所讲的意思,他们子女将分不到任何财产。他们拿过遗嘱,只见上面写着:“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正吊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弱器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书写的遗嘱内容合法,且被告方对该遗嘱真实性无异议,因此王某的遗产应按上述遗嘱处理。而针对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所指的到底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法院认为应按照王某立遗嘱本意来理解,结合遗嘱全文以及王某立遗嘱时身体状况、王某与王老太深厚夫妻感情等因素综合分析可知,王某是将其享有房子的二分之一产权给王老太继承,即王老太应取得王某的全部遗产。最终,新沂市法院一审判决房子的产权归王老太所有。

  法官说:立遗嘱时内容要语义具体、明确

  如果抛开纯粹的咬文嚼字,从老人遗嘱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他的真实意图是将其所有财产留给老伴,法院也最终这样进行了判定。但这个案件还是令人深思,希望以后人们在立遗嘱时内容要语义具体、明确,不要为了追求形式而使内容含混,甚至出现歧义。那么,老人立遗嘱有什么要求?

  一、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遗嘱范文

  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 (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XXXXXXXX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XXX现年XX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归后妻XXX所有, (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女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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