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则不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因为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但是,立遗嘱的方式除了自书遗嘱还包括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下面沪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每个遗嘱的具体特点: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注意: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即使立遗嘱人不会写字,不能使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仍然可以使用其他遗嘱订立方式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