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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中年人立遗嘱增多 多为离异女
发布时间:2017-05-15 05: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5 ℃

  我国遗嘱公证60岁以上老人占近9成 沈遗嘱公证工作出现新特点——

  做遗嘱公证的,老年人占到了近9成,而他们留下的遗产绝大多数都是给子女。

  日前,中国公证协会发布了《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2014)》,全国各公证机构国内遗嘱公证办理数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每年不到2万件,已发展到近几年的年办理量9万件左右的规模。

  据了解,沈阳市在立公证遗嘱上出现了新的特点。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表示:“近年来中年人立遗嘱的也在增多,从我和同行的交流中来看,这些人当中又以离异的女士立公证遗嘱的居多。”

  ■特点1

  沈立遗嘱者经济状况较好人群居多

  报告显示,从司法部统计报表数据分析来看,遗嘱公证各地区发展不平衡。1991年至2013年全国公证机构共办理国内遗嘱公证1370327件,其中广东、辽宁、江苏、四川等10省市办理数量相对较多,占全国总量的64.60%。而去年中国公证协会抽样的5548件公证中,男性占46.79%,女性占 53.21%,女性遗嘱人略多于男性遗嘱人。

  数据显示,属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重庆等地遗嘱人性别构成女性的比例较高,而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山西、吉林、河南等,男性遗嘱人的比例要大一些。

  样本中遗嘱人为60周岁以上人数为4879人,占比87.94%;50周岁以上人数为390人,占比7%;40周岁以上人数为103人,占比1.8%。18岁至60岁的人群中,遗嘱人的数量随年龄增长而增多。

  昨日,记者咨询了沈阳市多位律师,他们表示,沈阳市近年来立公证遗嘱的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仍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居多。

  同时,沈阳市在立公证遗嘱上也出现了新的特点。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表示:“近年来中年人立遗嘱的也在增多,从我和同行的交流中来看,这些人当中又以离异的女士立公证遗嘱的居多。”

  李宗胜律师介绍,离异的女士可能会把安全感看得更为重要,为防止突发事件以及生病等意外情况,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会选择先将遗嘱确定下来,而在所有遗嘱的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而她们也愿意采取这种形式。另一方面,对于这部分人群而言,申请遗嘱公证也是怕再婚后产生财产继承问题,立遗嘱可以免除后代不必要的麻烦。

  李宗胜称:“现在离异女士再婚前做公证遗嘱的,一般都不会引起男方的反感,反而会因此而明晰了财产归属,能更坦荡地过日子。”

  在他看来,近年来大家对于立遗嘱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忌讳到现在的主动,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公证遗嘱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在一些人看来,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会影响到现有的生活,在立遗嘱人死后又能保障他的意愿。

  ■特点2

  遗产多为房产,留给子女或孙子女占多数,配偶居第三

  从遗产种类来看,房产仍然列为首位,占到85.72%,其次是存款占到6.44%,股权占1.80%,其他占6.04%。

  分析认为,房产占主体一方面因为其个体的价值相对于其他资产要高很多,另一方面随着商品房的交易以及城镇建设的大规模动拆迁等,使得私有房产的拥有量不断扩大,进而促使产权人考虑通过遗嘱对房产进行安排。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介绍,房产、现金、车辆、股票,这些都是传统的遗产种类,而个人收藏的书法、绘画作品也越来越多地被明确写在遗嘱当中。

  在抽样的数据中,共涉及7500余名遗嘱受益人,其中5068人为遗嘱人的子女,其次是孙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人。

  由此看出,将财产留给子女或者孙子女符合财产流转的一般规律。另外,对不同年度性别构成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遗嘱人对受益人所持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并没有很大的改观。

  就此,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崔修滨介绍,老年人在选择继承人时即便是给儿女也绝大多数选择给儿子、女儿直系亲属,而不愿意给儿媳妇、女婿等子女的配偶,“除非自己亲生子女非常不孝,否则老人不会给‘外姓人’。”

  ■特点3

  有钱、再婚、子女多者更愿立遗嘱

  崔修滨律师从立遗嘱人群的类别进行了分析,他表示大体分为三类:一是子女较多者,老人担心财产分配不均惹麻烦;二是企业家,因财产较多有人在四五十岁就开始立遗嘱;三是再婚者,毫无疑问立遗嘱是为了避免双方孩子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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