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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好属于自己的财产 不给子女将来留下麻烦
    发布时间:2017-05-15 15: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8 ℃

      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认定无效。在实践中,立遗嘱时处分他人财产或遗漏自己财产的情况也不少见。譬如,夫妻双方一方去世后,在世的一方立遗嘱时“全权处理”原属于双方共同的财产,实际上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而在世的一方如果将原共有财产简单地一分为二,只处理其中一半,则又遗漏了自己应继承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份额。在此情况下,对自己财产表述相对准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归属于本人的份额及本人可能继承的份额”。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遗嘱应在自己有行为能力时立,至少应在他人对自己的行为能力不能提出置疑的情况下留下遗嘱,这似乎听起来应该不算回事儿,但实际上,仍有一些人认为在自己健康时立遗嘱不吉利,而等到病情严重不得不留下遗嘱处分自己身后事时,却因为曾多次抢救或发病,“行为能力”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时,最好同时留下由医疗机构开具的能证明自己具备行为能力的证明,甚至留下立遗嘱时的视听影像资料。

      遗嘱表述要准确、具体,内容不可存在理解歧义。譬如房产,最好应写明具体座落、在谁名下、房产证号、是否和配偶共同财产等。受遗赠或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与己关系也最好列明。而他人今后受赠或继承自己的财产后,是归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遗嘱中也予以明确。此外,兜底条款也不可少,为了防止罗列的财产遗漏,列明财产时,最好还要加上一句:除前面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这样就不至于因漏列财产留下遗憾。立遗嘱还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脑发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听人一时挑唆,立下令自己后悔的遗嘱。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也可以设置条件,使被指定受领遗产的人在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遗产。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事实上,只要认真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立遗嘱就不算什么难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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