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能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人是否可以立遗嘱不留分毫?应该如何处理这类遗嘱问题才能减少纠纷?
徐爹爹今年86岁,老伴在一年前因病过世,现在一人独居在之前的房子里。多年以来,爹爹的大女儿一直未能在父母身边尽做女儿的责任,老人既生气又无奈,便想立下遗嘱,不给大女儿留任何财产。
据徐爹爹说,她有三个女儿,二女儿和小女儿都能时常来探望老人家。但是长久以来,大女儿没有联系过两老,两老也不知道大女儿在哪里,做什么。直到去年,徐爹爹的老伴患了癌症离世,爹爹才下决心要把这个不孝女儿“揪出来”。
通过朋友,徐爹爹联系了女儿退休前的单位,几经周折,终于获得了大女儿的住址。谁知当大女儿得知母亲过世的消息,非但没能前来参加葬礼,还把通知的亲戚轰出了门。徐爹爹十分震怒,于是立下遗嘱,把不动产都分给二女儿和小女儿,“不给不孝的大女儿一分钱”。
针对徐爹爹提出的问题,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高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虽然该规定是针对法定继承规定的,但同样可以将该法律精神贯穿至遗嘱继承之中,只要遗嘱继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当认为徐爹爹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不给其大女儿遗留财产,但是如果其大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话,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徐爹爹的老伴已于去年过世,那么现在徐爹爹居住的房子有一部分应当属于其老伴的遗产,如果其老伴没有留下遗嘱,那么首先应当根据法定继承,确认其大女儿对该房屋是否享有继承份额,否则徐爹爹针对整套房子订立下的遗嘱可能会超出自己的所有权部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关于怎样才能减少因遗嘱产生的纠纷,高庭长建议,可以联系三个女儿,带好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遗嘱等文件,前往地区所在司法局进行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相较其他遗嘱形式在证据效力上要强,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