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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遗嘱埋后患
发布时间:2017-05-27 08: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29 ℃

  有的时候我们会羡慕在外国电影、电视剧里看到律师拿着遗嘱向当事人宣读的情景。绝大部分人会遵从遗嘱,少有遗产纠纷。而我们身边,遗产问题的纠纷却时有发生。

  然而真的有人大声提出来立遗嘱,却极容易招来一片声讨。不久前,中华遗嘱库负责人陈某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就说,“30多岁是立遗嘱的最佳时间”,此言论一出,立刻引发了社会的关注。有的网友在留言中写道:“30岁的时候手头没几个钱,立了遗嘱过几年又发了,那不又得改,吃多了撑的吧?”“好吧,让想死的先立。”“看这句话,我真想骂人。”

  但事实告诉我们,没有遗嘱,继承人们在法庭上对骂的几率非常大。法院审理的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就是因为老人去世,没有任何关于遗产的交待,而引发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

  赵女士与郑某是再婚夫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老伴儿郑某与前妻冯某育有三个儿子。冯某病逝后,郑某与赵女士经人介绍并于1996年结婚,2013年郑某因病去世。由于郑某病逝很突然,并没有留下遗嘱,这家人就发生了遗产纠纷。

  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郑某名下两处住房先析产再继承,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不作为遗产参与继承。同意依法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郑某名下其他遗产依法继承。

  法庭上,一家人原来的友好氛围不见了。三名被告是郑某的三个儿子。三人辩称,要求将位于西江街的房子由大儿子继承所有,将坐落于怒江街的房子由三儿子继承。现原告名下的房子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名下的12万元存款由继承人继承。此案的办案人孙某某先是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钱的问题上,双方非要争个明白,调解无望。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名下的两处房产都是郑某所在单位分给郑某的,后来郑某与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交纳了购买产权款,购买产权时使用了郑某前妻冯某的工龄。法官谈及此案时说,法律规定公民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郑某名下两处争议的房屋,房证下发的时间虽然是在赵女士和郑某结婚后,但是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及交纳购买产权款的时间是在赵女士与郑某结婚前,所以这两处住房应属于郑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法院不会对赵女士要求析产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三被告要求继承郑某在赵女士名下住房所占的份额问题,法院认为,赵女士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购买产权款系其女儿出资,因此郑某在该房产权部分所占份额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房屋使用权价格等多方面进行裁决。所以,法院酌定郑某在赵女士名下这套房子中占有部分份额。

  关于12万元的存款,法院查明其中2万元给了郑某孙子治病,10万元给了郑某治病。三名被告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还有余款在赵女士手里。所以法院对三被告要求继承这笔钱款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位于西江街的那处住房由赵女士继承所有。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郑某三个儿子房屋折价款各7万元。位于怒江街的那处房屋由郑某的大儿子继承所有,大儿子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4万余元,给付另外两个弟弟每人5万余元。

  而赵女士名下的房产由赵女士继承所有,赵女士给付三被告房屋折价款5万余元。

  这起案件,由于房产多、购买方式复杂,所以案件处理比较复杂。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孙某某说,如果郑某在生前立好遗嘱,那么就不会发生这样复杂的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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