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汪女士生病期间,自书立遗嘱。遗嘱记载要将其与丁某再婚期间共同拥有的房产的份额,全部留给原婚生子女刘某继承。2014年4月汪女士病故。刘某认为应该有权继承其母亲汪某在患病期间所立的遗嘱中涉及的房产份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汪某的遗嘱系其本人所写,系真实意愿表示,应予以尊重。丁某称汪某在立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
丁某提出遗嘱继承人刘某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系遗弃被继承人,应认定丧失继承权的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宜另案处理。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两套房产的50%份额由婚生子女刘某继承。
案例点睛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