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瑕疵的代书遗嘱,一段头尾不清的录音,让70多岁的哥哥协同几位侄儿共同起诉独占父母遗产的妹妹,亲兄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昨天上午,宁波江北法院庄桥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家务事”。
事情要从老刘家的三儿一女说起。刘家大儿子很早去了外地,老二、老三和小妹在父母身边。哥哥们陆续成家,定期给父母钱财看望父母。妹妹出嫁前与父母同住,并按照家规将务农做工的钱全部交由父母保管,而后结婚搬离了父母家。1995年父亲去世后,四个子女每个人出500元,买下了老二的一间房屋送给母亲住,当初还写过一份协议,说是母亲由四个子女一起养,房屋以后平分。
2006年老三去世,老二提出各家轮流照顾母亲,然而因为母亲生病与赡养的问题,刘家小妹与几个哥哥家的人彻底闹翻了,要求独自赡养,并搬去与母亲同住。就这样,生性泼辣的刘小妹从2007年开始就把着“铁将军”,基本没让其他亲戚进过门。
2013年下半年母亲去世后,刘小妹就继承了母亲的遗产。然而二哥和几个侄子则对其独占遗产的行为表示不满。被告上法庭时,刘小妹出示了一份母亲在2012年立下的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写明了母亲将所有的房屋和股权给女儿刘小妹,由江北一家法律服务所为其代书,并由两个与其并无利害关系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
对此份遗嘱,叔侄五人均认为老太太不识字,代书遗嘱写好之后没有向其宣读,而且从服务所提供的录音来看,所谓的立遗嘱是女儿刘小妹请来的工作人员,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仅是简短地回答了律师提的几个问题。遗嘱上关于房屋、股份情况等内容均由律师作出了诱导性的发问,不论是形式上还是立遗嘱的过程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被告则认为农村立代书遗嘱有特殊性,老太太原本不识字且年纪太大,不可能作出长篇的交代,且对工作人员的发问母亲并没有反对,对遗嘱主体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
最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而对于一些老人来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方式均不及公证遗嘱的效力强,因此,现在选择公正遗嘱是订立遗嘱的绝大多数方式。如果订立代书遗嘱则要注意必须符合订立要件,以免发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