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纠纷,订立遗嘱是一个不错的方式。”法官表示。目前惠州遗嘱订立覆盖面难以统计,不过在过往审理的案件中,多数因为没有订立遗嘱造成调查和判决难。
在没有订立遗嘱的前提下,以下几种被继承人财产分配会出现难点:一是被继承人婚史复杂的,导致继承方难以界定;二是被继承人家庭关系复杂的,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等等,其中收养子女还可能有合法收养、事实收养等情况;三是被继承人突然死亡的,导致无法掌握其全面的财务情况。
因此,法官建议,当公民在心智健康、家庭及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可以订立一份遗嘱,所谓家庭稳定是指继承人相对稳定,收入稳定是指能够掌控现在的财产以及将来合理预期的财产。“最初的遗嘱可以是原则性安排,为将来的分配甚至是判决提供依据。”譬如,遗嘱中写明将银行存款全部归儿子,虽然银行存款数额不具体,但仍是一种继承参考。
此外,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的其他形式。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通过相关程序办理,规范性和法律效力较高。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却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法官提醒,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