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些遗嘱形式,总结了我国实践经验,也基本概括了现实中存在的遗嘱形式,大体上满足了公民设立遗嘱在形式方面的需要。
法学专家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无论公证遗嘱的订立时间先后,它都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这样的规定显然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法学专家表示,公证毕竟不是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证只不过是增强了证据效力,但遗嘱只是涉及行为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涉及与第三人的交易,因此应当更多的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不能赋予公证遗嘱本身效力绝对优先的地位,而应该采取多元化的遗嘱形式。另一方面,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可能与“时间在后”原则相冲突。
在法学专家看来,遗嘱制度应当尊重并保护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愿,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合法有效,都应当可以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应当赋予各种遗嘱平等的效力,即以立遗嘱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其效力,后订立的遗嘱在效力上优于订立在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