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继承法》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那么,未成年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少年小豪(化名)家境阔绰,在16岁生日时,其父母以小豪名义购买了一套豪华别墅。不久,小豪与其所在学校的同岁女孩小玉恋爱,在小玉(化名)过16岁生日时,小豪为表达自己对小玉的“忠诚”,特手写“遗书”一份,“遗书”写明:其死后,其名下的别墅归小玉所有。19岁生日当天,在众朋友的喧闹声中,小豪再次当着女友小玉的面手写“遗书”一份,“遗书”写明:自己“百年”之后,别墅归儿子所有,其他的一切财产均归小玉所有。当天晚上,小豪酒后与朋友飙车,不幸遭遇车祸身亡。那么小豪所留遗产应归谁所有?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1、我国继承法没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此条规定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所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以立遗嘱时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小豪写遗嘱时,还未满18周岁,且身为在校学生,故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小豪在死亡前已经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在16周岁时所立遗嘱仍不能随之生效,而应属于无效遗嘱。在19岁生日时,小豪已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所立遗嘱有效。综上,小豪死亡之时,其“儿子”尚未出生,故其所留的别墅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其父母依法继承,小玉应获得小豪遗留的除别墅以外的其他一切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