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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继承人无需在场
发布时间:2017-07-24 03:2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8 ℃

  遗嘱的内容和自己的利益相关 ,但定遗嘱时自己并不在场,是否可以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案情】

  刘某有两个兄弟刘甲、刘乙和一个妹妹刘丙。刘某的父亲在1980年去世,兄弟刘乙也于1990年去世,留有一个儿子刘丁。

  刘某的父亲母亲有一套单位的房改房,已经办理了房产证。2006年左右,刘某的母亲委托朋友王某为其写了一份遗嘱。当时刘甲和刘丙在场,刘某正在外地。刘某的母亲认为刘某在外地工作而刘乙已经去世了,便在遗嘱中将上述房产分给刘甲和刘丙所有。对此刘甲及刘丙都表示同意。遗嘱写完后,在场的四人都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某询问:遗嘱的内容和自己的利益相关 ,但定遗嘱时自己并不在场,是否可以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评析】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以继承人在场或者同意作为遗嘱是否有效的要件。也就是说,刘某是否在现场与遗嘱是否有效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接下来要考虑的是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所谓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个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重点在于,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更不可以是继承人。刘某母亲所立遗嘱不符合《继承法》中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因而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刘某的母亲在遗嘱中所要处分的遗产,我们还要先确定一下这套房改房是在什么时候参加房改的。如果是在刘某的父亲去世之后房改的,那么这套住房就属于刘某母亲的个人财产,她可以对这套住房进行处分;如果是在刘某的父亲生前就已经参加了房改,那么这套住房就属于刘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刘某的母亲订立的遗嘱也只能处分属于她的那部分,其余部分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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