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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立遗嘱效力遭子女质疑 遗嘱公证单位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7-08-03 04: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72 ℃

  七旬老母办理遗嘱公证时,没有录音录像,又用盖章代替了签名。母亲过世后,3名子女对这份遗嘱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甚至怀疑不是母亲本人所立,由此将认定遗嘱合法的司法局告上了法庭。

  房子一半归属小女

  蒋老太生前有4名子女,其在本市耀华路留有一处住房。2003年8月,蒋老太亲自到公证处办遗嘱公证,遗嘱内容为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由小女儿继承,其余一半归另3名子女继承。公证后,她在遗嘱上盖章认可。第二天,公证处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5个月后,蒋老太过世,遗嘱由此生效。但由于3名子女感觉母亲对财产的分配不均,顿时闹起了意见。他们列举了三种理由:遗嘱正文只有母亲的盖章而无签名;母亲陈述只结过一次婚,实际上她曾再婚;办理遗嘱公证时,母亲已年老体弱,公证处未按照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种种“理由”让感觉“吃了亏”的3名子女,怀疑遗嘱不是母亲本人所立,要求撤销这份遗嘱公证书。

  其余子女提出质疑

  在庭审中,3名子女还提出了新“疑点”:遗嘱公证申请表中有蒋老太小女儿的笔迹,且家庭人员情况一栏内填写的称谓也是以小女儿的口吻分别称原告为“姐”,所留联系地址和电话也都是小女儿的,可见母亲办理遗嘱时,小女儿一直在场,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规定。

  面对这些“疑点”,司法局在法庭上解释:“尽管蒋老太在遗嘱上以盖章代替签名,但遗嘱内容与谈话笔录记载的内容一致,不影响遗嘱公证书的合法有效。而遗嘱内容都是保密的,公证员不需要进行调查,谈话笔录只是根据蒋老太所说的情况进行记录,如有与事实不符之处,也应当由她本人自己负责。虽然蒋老太办理遗嘱公证时由小女儿陪同,并由小女儿代填了遗嘱公证申请表,但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公证人员与蒋老太谈话时小女儿并不在场。”

  录像并非必要程序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公证人员发现立遗嘱人年老体弱的,在与立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这也成为3名子女最大“怀疑”根据。那么蒋老太进行遗嘱公证时,到底需要不需要录音、录像?

  司法局表示,当事人只有在“年老体弱”的情况下,才必须录音、录像,可见录音、录像不是遗嘱公证生效的必备条件。“年老体弱”是指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老人,但是4名子女均确认蒋老太生前思维清晰、头脑清楚,所以可认定蒋老太办理遗嘱公证时,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未受影响,其签名及盖章也均属真实有效,可以认定其亲自办理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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