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不合法被判驳回
即将伏法的妹妹立遗嘱,要将房产赠给姐姐。但由于形式不合法,近日,市二中院驳回了姐姐邹女士向妹夫索要房产的请求。
2003年4月10日,邹女士的妹妹因故意杀人罪在羁押期间会见了自己的两名辩护律师。在会见中,邹女士的妹妹表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予姐姐。虽然在这次会见笔录上邹女士的妹妹签了字,但律师却并未在笔录上签字。次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邹女士的妹妹申请遗嘱的律师见证书。2003年5月20日,邹女士的妹妹被执行死刑。
2005年5月,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价值中的9万元。邹女士的妹夫则称,涉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当初妻子曾写信表示将房屋留给他。
二中院认为,虽然会见笔录上记录了邹女士妹妹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她妹妹的签名,但没有在场律师的签字,故该会见笔录不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形式的要求。即使律师事务所事后出具了见证书,也不能弥补该会见笔录在形式上的欠缺。法院最后驳回邹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