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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4-17 00:1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6 ℃

  一、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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