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审理该类案件来看,法律工作者受理见证遗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见证遗嘱的委托人不适格
许多见证遗嘱业务并非立遗嘱人聘请,而是由立遗嘱人的子女等继承人出资聘请。虽然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与遗产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实际委托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或继承人的亲属,出资聘请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遗嘱有可能因该见证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无法保证其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与公证遗嘱不同,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存在空白,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这种见证其实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没有任何区别。老百姓找到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希望做遗嘱见证,一定是希望能借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法律知识,立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有效的遗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找街道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进行遗嘱见证,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欠缺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所做笔录笔误不少,甚至连立遗嘱人的年龄、遗产位置都弄错。
三、遗嘱常因未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引发争议
遗嘱作为一种严肃的财产处分行为,正因为立遗嘱人死亡后关于遗嘱是否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等事实的查明极为困难,法律对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做了严格规定。调研发现许多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见证遗嘱中,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并未完全符合,引发当事人对于遗嘱效力的争议。如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有些见证遗嘱中,两位参与其中的法律工作者均在遗嘱中被列为代书人,没有人以见证人身份签名;又如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被继承人代书了遗嘱,该所另外一位律师出具了一份律师见证书,并未在遗嘱上签字,而是将见证书与代书遗嘱一起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公章。上述行为均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引发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针对以上情况,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遗嘱业务的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基于目前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受理该业务的资格审查以及准入备案制度,提高业务受理门槛。另外,应对逐项审查遗产的范围、权属、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委托手续、遗嘱原件等作出详细操作规范。
(二)见证遗嘱应全程录音录像。如果能在见证遗嘱的同时全程有录音录像记录,有利于法院认定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现场有没有利害关系人以及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等事实。
(三)建立有政府有关部门主导或参与的“遗嘱库”工作。采用专业等级流程,对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遗嘱登记和保管等服务,创新社会公共服务,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增强公信力、合规性。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释明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普法活动,对民众进行婚姻继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