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高岳的张亮(化名)今年八十岁,有四名子女,因此他想立一份遗嘱,安排好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由于不懂,于是张亮咨询杜集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热线:“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对此,司法人员解答:“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张亮可以找不属于以上范围的人员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