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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能随便指定么?
发布时间:2017-05-15 01: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2 ℃

  【案例】

  老王有三个儿子,小儿子王凯早年入伍参军,老王一直都是由老大王建和老二王锐照顾。王凯自从离家后就很少回来,对父亲也是不管不问,2010年,老王被查出患有喉癌,王建、王锐找到王凯希望能一起凑钱为父亲治病,王凯也是找各种借口推脱。老王非常痛心,让王建代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王建、王锐,并由王建、王锐一起作为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2011年,老王病逝,王建、王锐拿出父亲的遗嘱准备分配遗产时,遭到了王凯的强烈反对,他坚称该遗嘱是在两个哥哥的强迫下所立,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评析】

  本案中,老王的遗嘱是由儿子王建代为书写,属于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王建与王锐是老王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由他们作为见证人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遗嘱。因此,老王的遗产最终还是应当由王建、王锐、王凯三兄弟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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