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老太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养女,分别为刘某虎和刘某琴。刘老太在京有一处面积100平方米的门市房和两套居民房。2008年3月,刘老太因病入院治疗,刘某虎看到母亲病重,就请来与自己一起开饭店的张某某和李某到医院做遗嘱见证。该遗嘱内容为将自己的所有个人财产由其儿子刘某虎继承。此遗嘱由张某某代书,张某某和李某在遗嘱上签字见证。立遗嘱人处无刘老太签字,但是有刘老太按的手印。
2008年5月,刘老太死亡。刘某虎和刘某琴处理完母亲丧事后,刘某虎拿出刘老太的遗嘱,要求刘某琴配合自己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刘某琴拿着刘老太的遗嘱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告诉她此遗嘱无效,其母亲的遗产应当由两人各分得一半。刘某琴回去告诉刘某虎,自己应分得母亲一半的遗产。刘某虎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刘某琴将哥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定继承母亲所留下的三处房产。刘某虎当庭出示刘老太所立下的遗嘱,并请张某某和李某出庭做证,证明刘老太所立遗嘱时的过程。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和李某与刘某虎合伙开饭店多年,他们是刘某虎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与刘某虎有利害关系。另外,遗嘱处无刘老太的签字,刘某虎不能提供刘老太不能书写自己名字的证据,因而认定刘某虎所立遗嘱无效,判决刘老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刘某虎和刘某琴继承。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和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与刘某虎合伙开饭店多年,是刘某虎的的合伙经营人,与受遗赠人刘某虎有利害关系,他们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刘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但是在本案中,刘老太未在遗嘱上签字,只有刘老太按的手印,遗嘱存在瑕疵,又是在我国继承法实施之后订立的。因此,在刘某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老太不能签名的情况下,遗嘱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