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权的父母在他还没有记事的时候就离婚了,小权一直由母亲抚养,小权从来没有见过父亲。
小权初中毕业后,母亲征求小权意见后,和同事朱某组成了家庭。这样小权就和母亲及继父朱某一起生活。在小权高中毕业的那年,小权的父亲来找小权,要求小权和他一起生活。这时,小权才知道,原来父亲当年由于哥们义气而触犯了法律,被判了刑。出狱后,父亲就四处打工,现在终于有了稳定的工作,还用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想接小权和他一起生活。
由于这么多年都没有和父亲接触过,小权还是决定和母亲一起生活,只是在节假日的时候和父亲一起住。这样一晃10年过去了,去年初,父亲被查出胃癌晚期,当时小权刚好负责一个新项目,因为工作的事,不能24小时陪在父亲身边,于是小权请了一个保姆照顾父亲,只要有空,小权还是自己来照顾父亲。但没多久,父亲还是因病医治无效而过世。
在处理父亲的后事时,小权的叔叔向小权出示了一份遗嘱,说小权的父亲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了自己。过了一个月后,小权的叔叔将小权告上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小权父亲名下的房产。
庭审中,小权的叔叔向法院出示了这份遗嘱,该遗嘱中写明,我过世后我的房产由弟弟继承。但遗嘱所有的内容都不是由小权的父亲所写的,只有一个签名是小权父亲的。在这份遗嘱上,还有见证人的签名,见证人是小权叔叔的妻子。小权叔叔当庭称,这份遗嘱就是他妻子写的。之所以小权的父亲没有亲笔写,是因为小权父亲的身体不好,就委托见证人小权叔叔的妻子帮他写的。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作为被继承人的小权父亲在有生之年,当然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小权父亲笔书写的,不属于自书遗嘱。同时,该遗嘱只由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这个唯一的见证人代书,不符合见证遗嘱的形式。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恰恰是与继承人小权叔叔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小权叔叔的配偶。综上所述,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小权叔叔无权依据该遗嘱继承小权父亲名下的房产。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并按法定继承对小权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