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之前,留下遗嘱交代其名下房屋归王先生继承,存款归王先生的妹妹继承,立遗嘱时由一名亲友代写,王先生和妹妹在场见证。父亲去世后,王先生的姐姐回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王先生和妹妹发生争执,她认为王先生和妹妹是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应当属于无效。请问律师,王先生和妹妹能否作为父亲的遗嘱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17条对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作了规定,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该条可以得知,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是,《继承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王先生和您妹妹都是遗嘱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王先生父亲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王先生的父亲的房屋、存款等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