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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遗嘱能够废除公证遗嘱吗
    发布时间:2017-04-29 01: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6 ℃

      咨询:

      2012年以前,我祖父母的生活一直由伯父照顾。二老在2010年底亲自写下遗嘱,将属于他们的三居室楼房交由伯父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但 2012年后,伯父随女儿到外地生活。父亲照顾着祖父母的生活至今。今年年初,祖父母又重新写下一份遗嘱,表明那套三居室楼房由我父亲继承,并特意注明以前的公证遗嘱作废。请问,这样立遗嘱有效吗?

      回复:

      你的祖父母所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有效,第二份自书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你的祖父母立的两份遗嘱中,虽然第二份自书遗嘱说明第一份公证遗嘱作废,但这是不合法的,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如果你的祖父母想以第二份遗嘱内容为准,则需再做一次公证。

      相关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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